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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因为广告冠名不当 遭索赔2.4亿

时间:2013-12-02 浏览:180次

原告企业生产的饮料的包装瓶上印着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冠名的相关信息

  在五部委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授权冠以“合作伙伴”、“指定”等标识后,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以下简称“训练局”)仍授权新疆吐鲁番天盛和公司(以下简称“天盛和公司”),使用“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合作伙伴”、“训练局国家运动员指定番茄汁”标识,导致天盛和公司产品被全部下架。为此,天盛和公司状告训练局,索2.4亿天价赔款。记者昨天获悉,目前北京市二中院已于10月立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禁令下发后仍续约赞助

  天盛和公司起诉称,2011年底,双方达成赞助协议,从2012年4月1日起三年合同期内,天盛和每年向训练局提供其生产的“赤饮”番茄汁饮料及百万元人民币赞助金。训练局向天盛和公司授权为“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合作伙伴”;授予该公司生产的“赤饮”番茄汁饮料为“训练局国家队运动员指定番茄汁”等标识,用于商业销售。

  双方进入第二年合同期后,今年3月18日,国管局、中直管理局、财政部、审计署、国家工商总局等五部委联合发文,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授权制售冠以“合作伙伴”、“指定”等标识。

  “训练局明知有文件,但依然于今年6月授权我们公司使用 "合作伙伴"的标识。”天盛和公司副总李威说。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中,训练局于5月收取新一年的赞助费100万元,并于6月出具收据以及2013年度的相关授权证书。

  冠名产品被勒令下架

  变故出现在6月25日。训练局发函告知原告公司该五部委的文件,要求其调整授权称号。李威说,因事隔三个月,公司一直在生产带“合作伙伴”标识的饮料,得知此消息后,也两次发函训练局,询问称号截止使用时间。

  材料显示,7月11日训练局再次发文原告公司称,“多次就授权称号问题咨询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管司。该司建议,企业已印制包装在市场中消耗完毕后即停止使用原有称号。在此期间出现地方工商局查处等问题,训练局将全力配合、积极协助与地方工商局协调沟通。”

  李威称,8月25日,相关产品被吐鲁番市工商局勒令“下架”。“被告至今没给我们沟通协调,工厂也因此停工。”

  原告称训练局“涉欺诈”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五部委文件对应的国家单位、赞助协议的甲方,有义务在第一时间及时通告原告。而被告从3月18日发文拖延到6月25日才告知原告,明显有重大过失;且在拖延期内仍隐瞒五部委文件,依原协议签约并索要赞助款,涉嫌故意欺诈。为此索赔原告产品包装及原辅材料损失、赞助款、诉讼费等 2.4亿元。

  记者昨日获悉,目前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已受理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昨天,记者致电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局长徐利,其表示相关案件已进入到法律的程序,有什么事情可以找律师。“目前的情况,案情的各个方面我不方便说。”

  为何下发相关文件?

  为何五部委要联合下发“关于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的通知”,意图是什么?对此,全国律协行政法委员会副主任王才亮表示,文件规范了市场行为,也剔除了滋生腐败的土壤。

  “行政机关是不能够合作经商的,(和企业成为 "合作伙伴")易滋生腐败,五部委发现了这个问题。”王才亮说,1989年之后,国家禁止行政机关经商,禁止军队经商,包括宪法到行政法规定明确。行政机关应依法行政,由国家财政拨款。

  但是,由于少部分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不强,出现类似于授权“合作”这种事情,让企业的赞助变成了行政机关的经费,通过这种方式私设“小金库”。因此,五部委下发此文件,就是禁止行政机关以这种方式牟利,剔除易滋生腐败的土壤。

  专家解读

  违规签约谁之责任?

  本案中,王才亮认为,训练局和该企业从开始定合同到从新制定合同本来就是错误的,是违法的。训练局属于国家机关,行政管理经费是国家包干的。本案的原被告双方都有过错,训练局承担主要责任。“没有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意识,是这个问题发生的主要关键。”

  “从企业来讲,胜诉是肯定的,赔多少值得争论。”王才亮认为,国家部委发文后训练局应该按照规定纠正之前的错误。但还继续签约,显然是一种“顶风作案”。此行为给企业造成了损失,判决应终止合同履行,赔偿企业包装费。

  他表示,根据“法不涉及以往”的原则,从减少损失的角度,该原告企业应当同勒令其“下架”的工商执法机关努力沟通,允许他卖完涉案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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